教育部:不纵容校园欺凌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

发布时间:2017-05-04 15:59

中国网5月4日讯(记者 曾瑞鑫 实习记者 罗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5月4日,教育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意见》中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解释。

“四大规定”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有效机制

国务院发布的《意见》将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纳入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整体范畴。据教育部介绍,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具体落实。

一是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要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为提升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意见》还提出,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

二是明确惩戒原则。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形成积极正面的教育作用。

三是健全学生教育矫治机制。要求改革完善专门教育制度,健全专门学校接收学生进行教育矫治的程序,完善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是阻断网络传播途径。网络管理部门发现通过网络传播的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要及时予以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

“五大规定”推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建设

据教育部政法司负责人介绍,在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上,《意见》从五个方面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是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注重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暴力、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内容。学校要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教育部门要将安全知识作为校长、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学校安全教育。

二是完善有关学校安全的国家标准体系和认证制度。要求不断健全学校安全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标准并予以推广,加强重点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尽快制定一批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学校安全事项专项认证及采信推广机制。

三是探索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在此区域内,依法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等。公安机关要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交通秩序管理等。

四是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要建立相关台账制度,定期汇总分析,及时研究整改,切实抓好应急防范。

五是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积极培育可以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专业机构研发提供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相关服务或者产品。

明确划分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为了把校园建设成最阳光、最安全地方,《意见》提出,学校要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强调对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狠抓校风校纪,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学生在校期间,要求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等,明确学校安全的管理责任和物防技防的工作要求。《意见》还提出,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除学生人数较少的学校外,每所学校应当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风险管理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校园安全保卫服务交由专门保安服务公司提供。

《意见》对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职责也进行了明确。《意见》提出,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等。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要加强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质监部门应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学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综治、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要落实职责,加强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消除安全隐患等。

构建多元化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意见》在强调落实政府、学校相关责任的同时,明确提出要积极利用现代保险制度,构建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一是要求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费用由各省(区、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校方责任险的投保责任,规范校方责任险的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

三是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涉及学校的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与学校的合作,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

四是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五是鼓励各种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